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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上述通知的贯彻落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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