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本表降序填列期末账面余额居前十位的不同债务人的其他应收款;
(2)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在第2列填列债务人和本公司的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和非关联方等),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第2列填列债务人和本公司的关系(直接投资公司、同一集团内境外其他公司、其他等);
(3)如果对同一债务人有多笔债权,在第3列填列债权中的最长账龄;
(4)第11行填列相应各列的第1行至第10行的加总数。
明细表RP-7: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
季) 单位:万元
应收及预付款项类型
| 行次
| 债务人名称
| 所在国(地区)
| 与本分公司关系
| 债权内容简述
| 期末账面余额
| 期初账面余额
|
1
| 2
| 3
| 4
| 5
| 6
|
应收分保账款
| 1
| --
| --
| --
| --
|
|
|
其中:前五大债务人
| 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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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
|
|
|
1.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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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
|
|
|
1.5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2
| --
| --
| --
| --
|
|
|
其中:前五大债务人
| 2.1
|
|
|
|
|
|
|
2.2
|
|
|
|
|
|
|
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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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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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
|
|
|
|
存出分保准备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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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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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出保证金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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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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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债权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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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6=1+2+3+4+5)
| 6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第2列填列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债务人的关系(直接投资公司、同一集团内境外其他公司、其他等);
(2)第1.1行至第1.5行降序填列期末账面余额居前五位的不同债务人的应收分保账款,第2.1行至第2.5行降序填列期末账面余额居前五位的不同债务人的其他应收款。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
委托投资资产》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以下简称
“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认可条件、编报基础和披露要求。
二、关于定义
1. 委托投资,指保险公司(委托人)委托境内或境外投资机构(受托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目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集团(控股)公司等机构进行投资,还可以将外汇资金委托境外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2. 委托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可见,委托投资资产并不是银行存款、债券等投资资产之外的单独的资产项目,而只是保险公司对外委托投资所形成资产的统称。因此,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公司应当将委托投资资产的不同投资品种分别列示于认可资产表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投资资产项目中。
三、关于认可条件
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认可条件是保障委托人对委托投资资产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也是偿付能力报告正确编报的必要基础。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规定,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即为非认可资产。
1. 委托投资至少会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保险公司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了托管,还会涉及到托管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进行境外委托投资时,还可能涉及到托管代理人。委托投资涉及到的这几方关系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否则,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2. 资产的委托与托管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安排,分支机构对外进行的委托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其中,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可视同为在中国境内的总公司。
3、委托人应当和受托人签订书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如果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了托管,还应当和有关各方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内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至少包括:委托投资资金的性质和数额、委托投资期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委托投资资产有关数据的报告和核对、资产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
4. 委托投资资产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交易和持有,否则,为非认可资产。以委托人的名义交易和持有,是指委托投资资产的银行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资产所有权凭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人,资产的交易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四、关于编报基础
1. 委托人进行委托时,应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须单独管理、设立单独账户或单独核算的资金与其他资金严格区分,区分方法应科学、合理、一贯。
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资产应当单独管理,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应当专户管理(即单独管理),万能保险应当设立单独账户,分红保险应当单独核算。委托人在委托时对不同类别资金进行区分,是受托人和核算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对不同类别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或者单独核算的前提条件。因此,委托人在进行保险资金的委托时,应当将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资金、次级债募集的资金、万能保险单独账户资金、分红保险资金与其他资金进行严格的区分。
委托人采用的区分方法应当科学合理,能够准确区分不同类别资金的现金流。区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 为了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明确,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应对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分开管理、应对受托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资产分开管理、应对受托管理的同一委托人的须单独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包括账户设置、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
3. 委托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凭证应由委托人或托管人(托管代理人)保管。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凭证管理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措施。委托人对实物凭证采取内部存管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实物凭证管理制度;委托人对实物凭证进行托管的,应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实物凭证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外汇资金进行境外委托投资的,委托人、托管人和托管代理人(如有)应当在相关协议中对实物凭证的管理做出明确约定。委托人还应当定期对实物凭证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 委托人将资产进行委托投资后,应当和受托人、托管人(如有)及时对委托资金本金、投资收益、投资品种等进行核对,确保各方数据准确、一致。
5. 在委托投资关系中,通常由委托人或托管人(如有)作为主核算人。当委托人的集团(控股)公司同时履行委托投资资产的受托管理和托管(主核算人)职责时,应当由其内部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分别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主核算人)职责。托管人担任主核算人时,委托人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审计等措施来保证核算的完整和准确。
6. 无论由委托人还是托管人作为委托投资资产的主核算人,都应当对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资产、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形成的资产、万能保险单独账户资产和分红保险资金形成的资产等需要单独核算的资产单独核算。当托管人作为主核算人时,还应当对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受托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资产单独核算。
7. 当托管人或符合条件的受托人(包括委托人的集团(控股)公司)任主核算人时,委托投资资产的核算方法要和委托人保持一致,即要采用委托人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所应遵循的核算原则和方法。
8. 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委托人应将委托投资资产还原为各项投资品种在认可资产表中列报,即按照不同的投资品种分别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项目中列报,不得以“委托投资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列报。
五、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 委托投资的受托人、托管人(如有)、托管代理人(如有)的基本情况及各方之间的关系。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地、实收资本、净资产、受托管理(托管)资产规模、托管人是否具有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或托管协议、托管代理人代理托管的本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以及是否签订书面代理托管协议。各方之间的关系描述包括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 本规则第4条所列的不同类别资金的区分方法及其一致性;
3.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如有)和托管代理人(如有)各方关于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约定,以及报告期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金额。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TIA-1、明细表TIA-2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 不同资金来源形成的委托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2. 不同投资品种的委托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值(跌价)准备,以及分别按成本和市价计价的期末账面价值和期初账面价值。
六、关于附则
本规则自2005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5年第2季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明细表TIA-1:不同资金来源形成的委托投资资产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 资 金 来 源
| 期末
| 期初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1
| 2
| 3
| 4
| 5
| 6
|
1
| 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资金
| | | | | | |
2
| 万能保险资金
| | | | | | |
3
| 分红保险资金
| | | | | | |
4
| 非分红型传统寿险资金
| | | | | | |
5
| 非寿险资金
| | | | | | |
6
| 次级债募集的资金
| | | | | | |
7
| 其他资金(请注明)
| | | | | | |
8
| 总计(=1+2+3+4+5+6+7)
|
|
|
|
|
|
|
填表说明:
(1)寿险公司的非寿险资金和权益资金形成的委托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在第4行填列;
(2)第5行填列财产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的委托投资资产(包括权益资金形成的委托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明细表TIA-2:不同投资品种的委托投资资产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 投 资 品 种
| 期末账
面余额
| 期末减值
(跌价)准备余额
| 期末账面价值
| 期初账面价值
|
按成本计价
| 按市价计价
| 按成本计价
| 按市价计价
|
1
| 2
| 3
| 4
| 5
| 6
|
1
| 银行存款
|
| |
|
|
|
|
2
| 政府债券
|
|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
|
5
| 股权投资
|
|
|
| |
|
|
5.1
| 其中:上市流通股票
|
| |
|
|
| |
6
| 证券投资基金
|
|
| |
|
|
|
7
| 买入返售证券
|
|
|
|
|
|
|
8
| 拆出资金
|
|
|
|
|
|
|
9
| 其他投资资产
|
|
|
|
|
|
|
10
| 总计(=1+2+3+4+5+6+7+8+9)
|
|
|
|
|
|
|
填表说明:第4列和第6列分别填列各投资品种委托投资资产按市价计价的期末、期初账面价值,如果投资品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应当以报告日的收盘价作为其市价,报告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其市价。如果某类投资品种部分或全部没有市价,则没有市价的投资资产以成本价计算。例如,某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产中有1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其中,400万元的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偿付能力报告日的市价为380万元,其他600万元企业债券未上市。则企业债券按市价计价的期末账面价值应当填列980(=380+600)万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以下简称
“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证券回购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证券回购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及披露要求。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偿付风险具有特殊性,独立账户中的证券回购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不在本规则中规范。
二、关于定义
(一)证券回购
证券回购,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证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封闭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1.封闭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证券的融资行为。逆回购方不具有质押证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限内不能动用质押证券。
2.买断式回购,指证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证券卖给证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证券的交易行为。逆回购方拥有证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限内可以处置购买的证券。
虽然在买断式回购中证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买断式回购与封闭式回购都是一种融资行为。因为,买断式回购协议的到期价是双方在回购协议生效时就确定的,证券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由正回购方承担,与逆回购方无关,即证券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但是,在买断式回购中,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导致控制权发生转移,在回购期间,逆回购方可以处置待返售的证券,这点与封闭式回购不同。
(二)到期结算金额,指在到期结算时,按照回购协议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与到期结算金额对应的是首次结算金额,即回购协议生效时,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
如果回购期间证券派息,则到期结算金额应当是扣除利息之后的金额(参见【例1】)。
三、关于认可标准
(一)封闭式逆回购
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根据本规则第2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确认和计量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本规则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但是交易场所不同,买入返售证券认可价值的确定方法也不同。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的封闭式逆回购
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所称的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所称的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封闭式逆回购
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以账面价值与质押证券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
质押证券的市价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如果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应当以估值日证券的收盘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其市价;如果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应当参照与其类似的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并经适当的差异调整后确定;如果没有类似的上市证券,则应当采用适当的计价模型确定其市价。
(二)买断式逆回购
本规则对买断式回购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以及认可价值的确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保险公司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可以根据会计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反映买断式回购业务。但是,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相关资产、负债,确定其认可价值,披露相关信息。
1.初始确认
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款)。
同时,逆回购方应当在购入待返售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应付返售证券)。待返售证券应当并入相应证券类别,按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2.认可标准
(1)买入返售证券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应付返售证券为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应当以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3.账面价值的调整
(1)待返售证券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因为,虽然待返售证券的风险和报酬仍由正回购方承担,但是,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如果证券市价下跌,正回购方的违约风险就变大,因此,应当在期末反映待返售证券的减值。
(2)逆回购方在买断式回购期间售出待返售证券,应当减少待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3)买断式回购期间证券派息,应当视同正回购方提前偿还部分融资款,逆回购方应冲减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账面价值。同时,逆回购方应当按照利息金额冲减待返售证券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4.终止确认
(1)买断式回购协议到期时,逆回购方应当将到期结算金额与买入返售证券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
(2)买断式回购协议的任何一方违约,逆回购方应当冲销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例1】甲财产保险公司(逆回购方,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人寿保险公司(正回购方,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达成国债买断式回购协议,回购期限28天,回购债券面值为1000万元(在乙公司的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已计提跌价准备50万元),目前市值为950万元,回购首次结算金额为950万元,若回购期间不派息,回购到期结算金额为980万元;若回购期间派息(假设派息20万元),回购到期结算金额为96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的交易费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回购首期,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待返售证券、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的入账价值。
借:买入返售证券款 950
贷:银行存款 950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 950
贷:应付返售证券 950
(2)若12月31日待返售国债的市价跌至920万元,甲公司应当计提跌价准备30万元。
借:投资收益 3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0
12月31日,甲公司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认可价值为950万元,应付返售证券的认可价值为950万元,待返售的国债应按政府债券的认可标准认可,其认可价值为920(=950-30)万元。假设甲公司没有其他未到期的回购业务,由于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款均在认可资产表“买入返售证券”项目中反映,甲公司年末认可资产表中“买入返售证券”项目的认可价值为950万元。假设甲公司年末还有其他国债,账面价值为2100万元(未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限制),则甲公司年末认可资产表中“政府债券”项目的认可价值为3020万元。
(3)若回购期间未派息,则回购到期时,甲公司应当将到期结算金额与买入返售证券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980
贷:买入返售证券款 950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0
借:应付返售证券 95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 950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0
贷:投资收益 30
(4)若回购期间(12月26日)派息20万元,收到利息时应冲减买入返售证券款、待返售证券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借:银行存款 20
贷:买入返售证券款 20
借:应付返售证券 2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 20
12月26日,甲公司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认可价值为930(=950-20)万元,待返售国债的认可价值为900万元。回购到期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960
贷:买入返售证券款 930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0
借:应付返售证券 93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 930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0
贷:投资收益 30
(5)若甲公司预计该国债的市场价格将持续走低,于12月30日以920万元售出该笔国债,且该公司还有面值1000万元的同品种短期国债投资,账面价值为970万元,则该品种国债投资的加权平均成本为960〔=(970+950)÷2〕万元(假设该公司未对待返售国债计提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