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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按其在各家银行的期末存款账面价值总额(即第9列)降序填列存款比重居前十位的存款银行及存款信息;
  (2)如果保险公司与存款银行为关联方,则应当在第1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存款银行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3)只有存放在外国银行(不包括其在华分行)的存款需要在第2列中填列信用等级;
  (4)第6列和第7列填列以人民币表示的外币存款的账面价值;
  (5)第10列“存款比重”指各存款银行的存款账面价值总额(第9列)占保险公司全部银行存款账面价值的比重。

  明细表DE-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机构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期末

期初

存放形式

账面价值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价值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1

证券公司(合计)

--

--

     

1.1

……………

 

 

     

1.2

……………

 

 

     

…..

……………

 

 

     

2

信用社(合计)

--

--

     

2.1

……………

 

 

     

2.2

……………

 

 

     

….

……………

 

 

     

3

财务公司(合计)

--

--

     

3.1

……………

 

 

     

3.2

……………

 

 

     

…..

……………

 

 

     

4

信托机构(合计)

--

--

     

4.1

……………

 

 

     

4.2

……………

 

 

     

….

……………

 

 

     

5

其他(合计)

--

--

     

5.1

……………

 

 

     

5.2

……………

 

 

     

….

……………

 

 

     

6

总计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逐家填列其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2)如果保险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关联方,则应在第1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3)存放形式是指存款、委托贷款、股票(基金)申购款等;
  (4)外币存款应折合为人民币填列。

  明细表DE-3:境内的外币货币资金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期末

期初

行次

币种

账面价值(外币)

折算

汇率

账面价值(人民币)

现金的

账面价值

活期存款的

账面价值

定期存款的账面价值

其他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

认可

价值

账面价值

(外币)

折算

汇率

账面价值(人民币)

认可价值

 

 

1

2

3=1×2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总计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在本表第1行至第5行降序填列境内的外币货币资金中期末账面价值(人民币)居前五位的外币信息,其余外币货币资金在第6行中汇总填列;
  (2)币种应填列“美元”、“欧元”等,第4列至第7列填列以人民币表示的各类外币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
  (3)第8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各币种货币资金的期末和期初总认可价值。

  明细表SN:结构性存款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存款银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币种

起始日

期限

利率

付息

频率

提前终止协议时是否保证本金

账面价值(外币)

折算汇率

账面价值(人民币)

非认可价值

认可

价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提前支取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

-

-

-

--

--

--

--

--

--

 

 

 

12

提前支取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

-

-

-

--

--

--

--

--

--

 

 

 

13

结构性存款总计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账面价值(人民币)降序填列账面价值(人民币)居前十位的结构性存款,因此,第13行结构性存款账面价值、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的总计不一定等于第1行到第10行的加总数;
  (2)第5列填列银行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
应收及预付款项》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同时明确规定了本规则所规范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容,即包括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保证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暂付款项。

  二、关于定义
  (一)应收保费
  本规则将应收保费定义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应收保费:
  1.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2. 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一次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应收保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首期应收保费,在合同约定的以后各期投保人缴费日确认相应各期的应收保费。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宽限期内应收未收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当确认应收保费。
  【例1】2004年12月31日,某保险公司签发4张保单:
  (1)签发一张1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一次缴纳保费100万元。投保人于2005年5月1日缴纳了该保单项下的100万元保费。
  (2)签发一张1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和2005年7月1日分两次缴纳保费,每次缴纳50万元。投保人已经如期缴纳了第一期保费。
  (3)签发一张2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一次缴纳保费100万元。投保人于2005年5月1日缴纳了该保单项下的100万元保费。
  (4)签发一张3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2005年2月1日、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分四次缴纳保费,每次缴纳25万元。投保人已经如期缴纳了第一期保费。
  2005年1月1日,保险公司应当确认325万元的应收保费,包括:对第一张保单确认的100万元应收保费,对第二张保单确认的50万元应收保费,对第三张保单确认的100万元应收保费,对第四张保单确认的75万元应收保费。
  (二)应收利息
  本规则规定,应收利息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购买的债券和次级债、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二是指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定期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尚未到期的资产产生的应计利息。
  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到期前所产生的应计利息应当计入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在应收利息中反映。
  (三)其他应收款
  本规则规定,其他应收款是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对其他应收款的定义不同。1号令将应收股利和存出保证金计入其他应收款进行合并认可,本规则将应收股利和存出保证金从其他应收款中单列出来进行认可,即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收款中不再包括应收股利和存出保证金。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
  本规则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包括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直接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境外公司(含分公司)。例如,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不仅包括对其直接投资的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AIA),还包括其他同属于AIG集团的中国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即:AIA在中国境外的子公司和分公司、AIA的母公司美国国际再保险公司(AIRCO)、AIRCO在中国境外的子公司和分公司、AIRCO的母公司美国国际集团公司(AIG)、AIG的子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AIU),以及美国国际集团的其他中国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但不包括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和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分公司。

  三、关于认可标准
  (一)一般性规定
  1. 本规则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合理预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程度和潜在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认可资产表的“非认可价值”中反映。对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保险公司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但均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分账龄填报有关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具体操作可参阅【例2】中有关处理)。
  2. 本规则第5条规定,对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 本规则第6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为非认可资产。其中,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是指符合本规则第3条第4款定义的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本规则第2条列出的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在对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认可时,应当将其对总公司的债权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二)应收保费的认可标准
  1. 本规则第7、8条规定,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其中,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100%;账龄大于3个月但不大于6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账龄大于6个月但不大于12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30%。保险公司应当区分不同的账龄区间,按照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其认可价值。
  账龄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2. 关于账面余额和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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