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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填表说明:
  (1)第5列填列根据本规则第6条所确定的非认可资产的账面净额,第6列填列超过最高认可金额部分的账面净额,即第4列减值准备包括权利受限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和超过最高认可金额部分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2)第2行至2.6行填列电器设备等非认可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和减值准备。

  明细表FA-1:房屋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房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取得时间

地点

状态

取得

方式

期末账面原值

期末累计

折旧

期末账面

净值

减值准备余额

认可价值

最近一次

评估时间

最近一次评估增值

期末评估增值余额

1

营业用房屋(合计)

-

-

-

-

-

-

     

-

-

  

1.1

自用房屋

-

-

-

-

-

-

     

-

-

  

1.1.1

……….

           

 

 

  

1.1.2

……….

           

 

 

  

…..

……….

           

 

 

  

1.2

经营性租出的房屋

-

-

-

-

-

-

     

-

-

  

1.2.1

……….

           

 

 

  

1.2.2

……….

           

 

 

  

……

……….

           

 

 

  

2

非营业用房屋(合计)

-

-

-

-

-

-

     

-

-

  

2.1

……….

           

 

 

  

2.2

……….

           

 

 

  

………

           

 

 

  

3

总计

-

-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房屋的取得时间降序填列每项房屋的相关信息,即先填列最新取得的房屋;
  (2)如果保险公司某省或自治区的房屋超过15项,则该省(自治区)的非省会城市的同类(即本表划分的类别)房屋可以合并填列,地点只需填列所在省或自治区;
  (3)第2列“省”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4)保险公司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如果出租的部分占该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高于50%(含50%),应当将该房屋全部作为经营性租出房屋进行列报;如果出租的部分占该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低于50%,应当将该房屋作为自用房屋进行列报;
  (5)如果某项房屋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则应在第3列中标明该项房屋具体所处状态(如作为担保物、被扣押等);
  (6)如果某项房屋整体处于闲置状态或者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则应在第3列中以“闲置(  %)”的格式表明所处状态,括号中应当填列闲置部分占该房屋使用面积的比例,例如某房屋整体闲置,则应在第3列中填列“闲置(100%)”,如果某房屋闲置部分占该房屋使用面积的比例为30%,则应填列“闲置(30%)”;
  (7)取得方式包括购买、自建、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捐赠、无偿划拨、融资租赁等;
  (8)第10列、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的时间、评估增值和期末评估增值余额。

  明细表FA-2: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

1

2

3

4

5

租赁开始日

地点

租赁期

出租人

本期支付的

租金总额

1

租入的房屋(合计)

--

--

--

--

--

--

 

1.1

出租人为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的房屋

--

--

--

--

--

--

 

1.1.1

…………

       

1.1.2

…………

       

……

…………

 

 

 

 

 

 

 

1.2

出租人为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的房屋

--

--

--

--

--

--

 

1.2.1

…………

       

1.2.2

…………

       

…..

…………

 

 

 

 

 

 

 

2

租入的非房屋固定资产(合计)

--

--

--

--

--

--

 

2.1

出租人为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的非房屋固定资产

--

--

--

--

--

--

 

2.2

出租人为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的非房屋固定资产

--

--

--

--

--

--

 

3

总计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房屋租赁开始日降序填列每项租入的房屋,即先填列最新租入的房屋;
  (2)如果保险公司某省或自治区经营性租入的房屋超过15项,则该省(自治区)的非省会城市的同类(即本表划分的类别)经营性租入房屋可以合并填列,地点只需填列所在省或自治区,第1、3、4列不需要填列。
  (3)第2列“省”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明细表FA-3: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

1

2

3

4

5

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

承租人

账面净值

本期收取的

租金总额

1

租出的房屋(合计)

--

--

--

--

  

1.1

承租人为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的房屋

--

--

--

--

  

1.1.1

自有房屋

--

--

--

--

  
 

…………

 

 

 

 

  
 

…………

 

 

 

 

  

1.1.2

转租房屋

--

--

--

--

  
 

…………

 

 

 

 

  
 

…………

 

 

 

 

  

1.2

承租人为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的房屋

--

--

--

--

  

1.2.1

自有房屋

--

--

--

--

  
 

…………

 

 

 

 

  
 

…………

 

 

 

 

  

1.2.2

转租房屋

--

--

--

--

  
 

…………

 

 

 

 

  
 

…………

 

 

 

 

  

2

租出的非房屋固定资产(合计)

--

--

--

--

  

2.1

承租人为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的非房屋固定资产

--

--

--

--

  

2.2

承租人为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的非房屋固定资产

--

--

--

--

  

3

总计

--

--

--

--

 

 


  填表说明:(1)本表按房屋的租赁开始日降序填列每项租出的房屋,即先填列最新租出的房屋;(2)如果保险公司某省或自治区经营性租出的房屋超过15项,则该省(自治区)的非省会城市的同类(即本表划分的类别)经营性租出房屋可以合并填列;(3)保险公司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如果出租的部分占该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高于50%(含50%),应当将该房屋全部作为经营性租出房屋进行列报;如果出租的部分占该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低于50%,应当将该房屋作为自用房屋进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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