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9】承例2和例8,如果乙公司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由于房屋#3和房屋#4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无法单独区分,因此,只有房屋#1和房屋#2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其取得成本和2003年末的账面净额如表5所示。
2003年末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7240.5(=3352.5+3888)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21303(=14062.5+7240.5)万元,即2003年末认可资产表的无形资产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21303万元。
表5 单位:万元
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 取得时间
| 取得
成本
| 摊销
年限
| 减值准备余额
| 账面
净额
|
房屋#1的土地使用权
| 2001年4月
| 3600
| 40年
| 0
| 3352.5
|
房屋#2的土地使用权
| 2000年1月
| 4320
| 40年
| 0
| 3888
|
八、关于房地产评估增值
本规则对保险公司房地产评估的条件、时间和范围,以及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标准和折旧(摊销)计算进行了规定。对于房地产评估增值,本规则强调以下几点:
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
2.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提交报告,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3.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房地产评估。逾期实施评估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评估的,其评估增值为非认可资产。
4.保险公司应当对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1)账面净额在5000万元以上;
(2)账面净额占全部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账面净额5%以上。
5.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对房地产评估增值单独认可和反映(在认可资产表“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中列报),不并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认可和反映,因此,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受本规则第7条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的限制。
如果中国保监会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6.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尚未完成的房地产评估,应当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评估,应当调整偿付能力报告日已编制的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即应当视同偿付能力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相应处理。
(2)如果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完成评估,则不需要调整已编制的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而是作为下一报告期所发生的事项进行处理。
7.对于房地产评估增值,保险公司应当辨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某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大于零: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没有减值准备,应当直接将评估增值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即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直接增加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有减值准备,应当先将减值准备转回,然后再将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的差额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例如,2003年甲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对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假设该公司于偿付能力报告日之前完成评估,房屋A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40万元,评估价值为640万元,即评估增值为300〔=640-(500-120-4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先将房屋A的减值准备余额120万元转回,然后再按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之差180万元增加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调整之后,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40万元。
(2)如果某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小于零: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没有减值准备,应当直接将评估增值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即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直接增加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有减值准备,应当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增加评估增值余额,但不对减值准备做任何处理。例如,假设2003年甲公司房屋A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评估价值为200万元,即评估增值为-80〔=200-(500-120-10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按本次评估增值-80万元增加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使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增加至-180万元。但不对减值准备做任何处理,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减值准备余额仍然为120万元。
8.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次评估之后,重新确定各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评估增值的房屋应当自评估基准日次月起按相应房屋的剩余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对重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评估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自评估基准日当月起按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摊销年限对重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摊销。评估之后,评估增值的房地产计算折旧和摊销时,不需要考虑评估增值余额,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应当单独计算折旧和摊销。
9.如果在房地产评估之后,保险公司发现某项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按照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450万元,则应当对该房屋补提150〔=(1000-100-300)-450〕万元的减值准备。补提减值准备之后,该房屋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250万元,评估增值期末余额仍为-300万元。
(2)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大于零,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评估增值余额以减记至零为限),然后再计提减值准备。
①如果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大于评估增值余额,即账面净额高于可收回金额,公司应当首先将评估增值余额冲减至零,然后再按账面净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80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首先冲减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300万元,然后,再计提200(=1000-800)万元的减值准备,期末房屋B的评估增值余额为零。
②如果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小于评估增值余额,即账面净额低于可收回金额,公司只需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而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1100万元,则该公司只需冲减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200〔=(1000+300)-1100〕万元,而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冲减之后,期末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
(3)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等于零,应当按账面净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10.如果在房地产评估之后,保险公司发现某项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公司不应当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而只能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没有减值准备,公司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有减值准备,公司应当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但不能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具体而言,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大于减值准备余额,公司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转回。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A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2003年末该房屋可收回金额为48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280万元),且二者之间的差额高于减值准备余额。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减值准备余额120万元转回,但不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即2003年末,该房屋无减值准备,评估增值余额仍为-100万元。
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小于减值准备余额,公司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转回,即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之后,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不应超过可收回金额。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A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2003年末该房屋可收回金额为36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280万元),但小于账面净额(380万元),由于该房屋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小于减值准备余额,因此,该公司应当转回该房屋的减值准备80(=360-280)万元,期末该房屋的减值准备余额为40万元。
可见,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净额时才能转回减值准备,而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净额,但高于账面净额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时,就应当将减值准备转回。
(2)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大于零,公司不作任何处理。
(3)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等于零,公司不作任何处理。
11.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房地产评估的结果,调整公司通用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但是,公司可以在备查登记簿中记录每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及累计折旧(摊销)情况。
【例10】丁再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只有1处营业用房屋,账面原值为40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折旧方法为直线法,假设该房屋的预计净残值为零,该公司对该房屋从未计提过减值准备。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公司分别于房屋使用的第3年、第6年、第12年和第17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房地产价值变动报告,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分别为第2年的12月31日、第6年的6月30日、第12年的9月31日和第16年的12月31日,假设4次评估均在本年内完成。评估增值和评估增值余额的计算过程如表6所示。
丁公司在每次评估之后,都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增值余额,并按该房屋的剩余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对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在第20年末,该房屋的账面价值和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均为0。
本例中,如果第3次评估在第13年4月完成,丁公司第12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为第13年的3月13日,则该项评估增值应当作为第13年的事项进行处理,在第13年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反映,即第13年末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余额为-168〔=-198-(-24×1.25)〕万元。在第12年的偿付能力报告中不反映本次评估结果,但是,丁公司应当在第12年末的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正在进行的这项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
如果第3次评估在第13年的3月3日完成,即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丁公司应将其作为第12年的事项进行处理,调整相关报表项目余额,第12年末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余额为-192〔=-198-(-24×0.25)〕万元。
表6 丁公司房屋评估增值和评估增值余额计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行次
| 第1次
评估
| 第2次
评估
| 第3次
评估
| 第4次
评估
|
账面原值
| 1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评估基准日的剩余折旧年限(年)
| 2
| 18
| 14.5
| 8.25
| 4
|
评估基准日的
累计折旧
| 3
| 400
| 1100
| 2350
| 3200
|
评估基准日的
账面净值
| 4
| 3600
| 2900
| 1650
| 800
|
评估前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
| 5
| 0
| 290(=360-20×3.5)
| 231(=406-28×6.25)
| -96[=-198-(-24×4.25)]
|
评估价值
| 6
| 3960
| 3306
| 1452
| 820
|
评估增值
| 7=6-4-5
| 360
| 116
| -429
| 116
|
重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
| 8=5+7
=6-4
| 360
| 406*
| -198*
| 20*
|
评估增值余额的
年折旧额
| 9=8÷2
| 20
| 28
| -24
| 5
|
评估基准日所在年末的评估增值余额
| 10
| 360
| 392
| -192
| 20
|
累计评估增值
| 11
| 360
| 476
| 47
| 163
|
*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亦可以按照累计评估增值减去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确定:
第2次评估:406=476-(20×3.5)
第3次评估:-198=47-(20×3.5)-(28×6.25)
第4次评估:20=163-(20×3.5)-(28×6.25)-(-24×4.25)
【例11】承例1和例8,假设2004年10月,由于房地产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中国保监会要求乙公司进行房地产评估。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实施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2005年2月20日完成评估,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5年3月18日。评估价值和评估增值如表7和表8所示。乙公司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房屋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2004年5月,法院判决房屋#4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
房屋#1、#2、#3的账面净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房屋#4的账面净额虽然低于5000万元,但占全部房屋账面净额的比例(11.4%)超过了5%,因此,乙公司对全部4项房屋都实施了评估。
表7 2004年12月31日房屋评估增值计算表 单位:万元
房屋
| 账面
原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
净值
| 减值准备余额
| 账面
净额
| 评估
价值
| 评估
增值
|
房屋#1
| 10800
| 720
| 10080
| 0
| 10080
| 9996
| -84
|
房屋#2
| 19800
| 2300
| 17500
| 275
| 17225
| 17765
| 540
|
房屋#3
| 7200
| 1160
| 6040
| 0
| 6040
| 6342
| 302
|
房屋#4
| 5400
| 954
| 4446
| 154
| 4292
| 3996
| -296
|
合计
| 43200
| 5134
| 38066
| 429
| 37637
| 38099
| 462
|
首先,由于乙公司此次评估在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因此,应当作为2004年的事项进行处理。
2003年末房屋#2和房屋#4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2004年初乙公司按照这两项资产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其中:
房屋#2在2004年初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7.5年,2004年初应计折旧额为17875(=19800-1650-275)万元,2004年应计算的折旧为650(=17875÷27.5)万元,2004年末的累计折旧为2300(=1650+650)万元。
房屋#4在2004年初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5年零8个月(即308个月),2004年初应计折旧额为4466(=5400-780-154)万元,2004年应计算的折旧为174(=4466÷308×12)万元,2004年末的累计折旧为954(=780+174)万元。
表8 2004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计算表 单位:万元
土地使用权
| 账面
余额
| 减值准备余额
| 账面
净额
| 评估
价值
| 评估
增值
|
土地使用权#1
| 8370
| 0
| 8370
| 8835
| 465
|
土地使用权#2
| 5362.5
| 0
| 5362.5
| 4933.5
| -429
|
合计
| 13732.5
| 0
| 13732.5
| 13768.5
| 36
|
对于本次评估增值,2004年末乙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1)将房屋#1的评估增值-84万元直接计入评估增值项目,即2004年末房屋#1的评估增值余额为-84万元,但不对房屋#1计提减值准备。
(2)2004年末房屋#2的评估增值为540(=17765-17225)万元,乙公司应当首先将房屋#2的275万元减值准备转回,然后按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的差额265(=540-275)万元增加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即2004年末房屋#2的评估增值余额为265万元。
(3)将房屋#3的评估增值302万元直接计入评估增值项目,即2004年末房屋#3的评估增值余额为302万元。
(4)按房屋#4的评估增值-296万元增加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但不补提减值准备,即2004年末房屋#4的评估增值余额为-296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仍为154万元。
(5)按土地使用权#1和土地使用权#2的评估增值金额直接增加二者的评估增值余额。
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认可资产表的“房地产评估增值” 项目期末余额为223(=187+36)万元,即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为223万元。
表9 2005年12月31日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计算表 单位:万元
房地产
| 评估增值
期初余额
| 期初的剩余折旧(摊销)年限
| 累计折旧(摊销)
| 评估增值
期末余额
|
房屋#1
| -84
| 28年
| -3
| -81
|
房屋#2
| 265
| 26.5年
| 10
| 255
|
房屋#3
| 302
| 25年零2个月
| 12
| 290
|
房屋#4
| -296
| 24年零8个月
| -12
| -284
|
合计
| 187
| --
| 7
| 180
|
土地使用权#1
| 465
| 46.5年
| 10
| 455
|
土地使用权#2
| -429
| 35年零9个月
| -12
| -417
|
合计
| 36
| --
| -2
| 38
|
自2005年起乙公司应以各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摊销)方法按相应资产的剩余折旧(摊销)年限对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或摊销。2005年末评估增值余额的累计折旧(摊销金额)和期末数如表9所示。
2005年12月31日,乙公司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期末余额为218(=180+38)万元,即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为218万元。
【例12】承例11,乙公司进行房地产评估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本例中的6种情况均是相互独立的):
情况1: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2005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5700万元,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首先冲减评估增值余额290万元,然后再计提减值准备100(=6090-5700-290)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2005年末房屋#3的账面净额 5800〔=7200-(20×10+240×5)〕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
290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6090万元
情况2:由于房屋实体受到意外损伤,2005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5900万元,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冲减评估增值余额190(=6090-5900)万元,但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冲减之后,2005年底房屋#3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自2006年起,乙公司应当按剩余折旧年限对评估增值余额100万元计算折旧。
情况3: 2005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6182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不做任何处理,评估增值余额仍然为290万元。
情况4:房屋#1在2005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9504万元,低于账面净额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对房屋#1计提减值准备135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2005年末房屋#1的账面净额 9720(=10800-1080)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
-81万元
账面净额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9639万元
减:可收回金额
9504万元
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135万元
假设2006年末房屋#1的可收回金额为930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9152万元),则乙公司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135万元转回,但不能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即2006年末评估增值余额仍为-78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2006年末房屋#1的账面净值 9365〔=10800-(1080+355)〕万元
减:减值准备
135万元
账面净额 9230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
-78(=-84+3×2)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9152万元
2006年初房屋#1 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7年,2006年该房屋应计算的折旧为355〔=(10800-1080-135)÷27〕万元。
情况5:2005年末房屋#4的可收回金额为4100万元,低于其账面净额,但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266万元)大于减值准备余额(154万元),因此,乙公司应当转回减值准备154万元。2005年末,房屋#4无减值准备,评估增值余额为-284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2005年末房屋#4的账面净额 4118〔=5400-(780+174×2)-154〕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
-284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3834万元
情况6:土地使用权#2在2005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510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乙公司对此应不做任何处理,2005年末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仍为-417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期末土地使用权#2的账面净额 5212.5(=6000-787.5)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
-417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4795.5万元
九、关于计算机软件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认可标准,本规则强调以下几点:
1.在电子计算机制造环节预装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与电子计算机一起购买的在取得成本上无法区分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按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2.核心业务系统形成的资产为认可资产,但最高认可金额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和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3%。
核心业务系统通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计算机软件:
(1)适用于公司整体经营,公司的承保、理赔、会计核算、数据统计、资金管理等均要通过该系统实现,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仅仅适用于某一个或几个分支机构的软件不属于核心业务系统。
(2)已经投入使用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虽然核心业务系统大多都是按照公司实际情况量体裁衣设计的,变现能力也较差,但是,它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必备条件,是公司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经营效率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增强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因此,本规则规定,核心业务系统形成的资产为认可资产。
3.除本规则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的软件外,其他计算机软件均为非认可资产,包括公司通过购买、自行开发、委托开发等途径取得的各种非核心业务系统软件。
4.根据本规则第33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确定计算机软件的摊销年限,并按规定在摊销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十、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包括持有目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包括:(1)折旧年限;(2)折旧方法;(3)预计净残值;(4)折旧政策的一致性,即与以前年度相比,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的变更情况及原因。
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摊销政策,包括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和摊销政策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
3.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即根据本规则第19条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及其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
4.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即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尚未完成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的完成时间。
5.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支付的价款金额。公司应当披露通过书面协议(例如预购协议等)承诺将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价款金额和已经支付的预付款。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FA、明细表FA-1、明细表FA-2、明细表FA-3、明细表ITA-1、明细表ITA-2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等;
2.房屋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认可价值;
3.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的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账面净值、报告期内收取的租金总额;
4.出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所在地点、出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期内支付的租金总额;
5.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摊销年限、取得成本、账面净额、认可价值;
6.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时间、评估增值及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
7.计算机软件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以及核心业务系统的描述。
十一、关于附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提供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信息;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提供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信息。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计算和列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等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没有具体列明的编报要求,应当遵循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健康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参照本规则确定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披露相关信息。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4年度以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有关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明细表FA: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 固定资产类别
| 期末
| 期初
|
账面
原值
| 累计
折旧
| 账面
净值
| 非认可价值
| 最高认可金额
| 认可
价值
| 账面
原值
| 账面
净值
| 认可
价值
|
减值
准备
|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净额
| 超过最高认可金额的部分
|
1
| 2
| 3=1-2
| 4
| 5
| 6=3-4-5-7
| 7
| 8
| 9
| 10
| 11
|
1
| 认可固定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1.1
| 房屋
| | | | | | | | | | | |
1.2
|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 | | | | | | | | | | |
1.3
| 交通运输设备
| | | | | | | | | | | |
1.4
| 在建房屋
| | | | | | | | | | | |
1.5
| 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 | | | | | | | | | | |
2
| 非认可固定资产(合计)
| | | |
| --
| --
| --
| 0
|
|
| 0
|
2.1
| 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
| | | |
| --
| --
| --
| 0
|
|
| 0
|
2.2
| 电器设备
| | | |
| --
| --
| --
| 0
|
|
| 0
|
2.3
| 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
| | | |
| --
| --
| --
| 0
|
|
| 0
|
2.4
| 医疗设备
| | | |
| --
| --
| --
| 0
|
|
| 0
|
2.5
| 其它在建工程
| | | |
| --
| --
| --
| 0
|
|
| 0
|
2.6
| 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 | | |
| --
| --
| --
| 0
|
|
| 0
|
3
| 总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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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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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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