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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

  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二)至少每30 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三)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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