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上述各项工作与国庆期间国家有关统一安排和要求有冲突,各分局和银行可暂缓进行。
(二)第二阶段:试点阶段(10月26日-11月13日)
1.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第三批银行确认的接口方式设置统计表,设置银行的网络接入方式和基础信息、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
2.第三批各银行应当按照《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方案》(见附件2),于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完成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用户创建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核对及单位基本情况表清理和信息补充工作,并于11月2日至11月13日期间,开展业务数据报送的试点工作。
3.对于采用接口方式报送试点数据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日将试点期间申报单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反馈给各分局,具体反馈方式将通过内部电子邮件通知。
4.各分局应每日对接口文件错误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与辖内第三批银行沟通有关情况,指导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
5.各银行应根据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接口程序或自身业务系统程序性错误的,应及时完善程序;属于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或单位基本情况表未建立或补充信息的,应抓紧按要求完成。
(三)第三阶段:评估和切换准备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
1.对于采用接口方式报送试点数据的银行,各分局应根据银行接口数据文件中申报单数据出错率对辖内第三批银行进行评估,出错率低于0.1%,或者出错率虽高于0.1%,但属于非银行接口程序性错误,则该银行可以按接口方式上线。否则,该银行应当以手工录入方式上线。
2.各分局应当于11月17日17:00之前将辖内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方式书面通知(见附件3)辖内相应第三批银行,并将汇总结果(见附件3)报金宏办公室。
3.第三批银行应于2009年11月16日起,停止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清除试点期间银行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核销数据,并按照《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见附件4)进行消息传输系统(mts)、域名和浏览器信任站点等配置修改工作,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完成情况。
4.对于上海市、河北省和广东省汕头市采用原有网上申报系统的客户(以下简称原有网申客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河北省广东省分局和第三批银行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和准备工作。第三批银行应在11月16日至11月20日期间,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仅为原有网申客户办理好网上申报开通手续,确保其自11月23日起能够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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