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在整理人栏目,由负责整理归档的人员签名;

  (三)在检查人栏目,由案卷质量审核人签名;

  (四)在立卷时间栏目,填写立卷完成的时间。

  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将案卷分为行政复议档案和行政应诉档案,分别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编制案卷号。

  案卷号按年度从“1”开始标注。

  第十条 案卷应当加装封面或者装入档案盒。封面、档案盒脊或者底边应当设置以下项目(见附件2图3):

  (一)在全宗名称栏目,填写立档单位的全称;

  (二)在类别栏目,填写行政复议档案或者行政应诉档案;

  (三)在年度栏目,填写本案卷的归属年度;

  (四)在案卷号栏目,填写已编制的案卷号;

  (五)在保管期限栏目,填写本案卷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案卷制作完成后,应当分别编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2图4)。

  行政复议档案案卷目录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在案卷号栏目,填写编制的案卷号;

  (二)在行政复议受理情况栏目,根据案件受理的不同情况填写不予受理、受理、告知、转送、转接或者责令受理;

  (三)在行政复议案件名称栏目,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事项;

  (四)在行政复议结果栏目,根据案件办理结果的不同情况填写撤回、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和解、驳回申请或者终止;

  (五)在日期栏目,填写行政复议结案日期;

  (六)在文件数量栏目,填写卷内文件的总件数;

  (七)在页数栏目,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总页数;

  (八)在备注栏目,填写与本案卷有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行政应诉档案案卷目录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在案卷号栏目,填写编制的案卷号;

  (二)在人民法院栏目,依次填写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人民法院全称;

  (三)在行政诉讼案件名称栏目,填写行政诉讼原告名称、被告名称和诉讼请求;

  (四)在行政应诉结果栏目,根据审判的不同情况填写撤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终止;

  (五)在日期栏目,填写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日期;

  (六)在文件数量栏目,填写卷内文件的总件数;

  (七)在页数栏目,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总页数;

  (八)在备注栏目,填写与本案卷有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有副卷的,按照案卷编排的各项要求直接编排在正卷后面,并且与正卷使用同一个案卷号。

  第十二条 案卷目录应当装订成册,并加档案目录封面。封面应当设置全宗名称、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编制机关、编制日期等项目(见附件2图5 )。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将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归档。案卷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关结案材料等。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的查阅、借阅制度,对副卷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案件承办人或者本单位综合机构需要查阅、借阅档案,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借阅的需要在5日内归还;

  (二)业务处(科、室)需要查阅与业务内容相关的档案,须经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通报案件承办机构;

  (三)上级民政部门,政府法制、监察、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可以查阅档案;

  (四)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档案正卷;

  (五)查阅、借阅或者复印档案,不得损毁、丢失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办公综合机构,对保管期限到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

  销毁的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销毁清册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目录一起永久保存。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监督档案销毁过程,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制作副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