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政信访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研督查。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报经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工作人员,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督导各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要求开展信访工作。
(二)电话督查。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经办人报经信访督查专员批准后,以电话告知的方式,委托相关民政厅(局)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
(三)发函督查。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报经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函委托民政信访督查事项发生地的民政厅(局)对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对实效性强的信访督查事项,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函。
(四)实地督查。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报经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人员到民政信访督查事项发生地进行督查。
(五)约谈督查。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通知有关民政厅(局)以及相关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到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就有关信访督查事项汇报、交换意见。
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以及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民政信访督查事项,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要求相关司(局)的信访督查员协调本司(局)人员参与开展联合督查。
第七条 民政信访督查工作人员在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向信访督查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民政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信访当事人等有关人员陈述事情经过和意见。
第八条 民政信访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督查事项:
(一)承办民政信访督查事项的民政部部内各部门应自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督查事项,并自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就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二)承办民政信访督查事项的民政厅(局)应自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就有关情况以公函形式上报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三)有关部门及领导对民政信访督查事项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民政信访督查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向有关部门以及领导、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说明原因,并列出具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