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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信访当事人就同一问题累计到民政部来访和来信3次以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且属于民政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到民政部机关的上访人员在50人以上,或者来访人员的诉求具有一定代表性,以及在民政部机关发生的有过激行为或威胁行为的异常访,且来访人员所反应问题属于民政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

  (六)在民政部机关或者敏感场所被当地工作人员接回或者被公安机关介入的进京集体访人数在20人以上,且反映问题属于民政职能范围,信访人所反映事项发生地的民政部门未在指定时间内妥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七)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领导,民政部领导和民政部办公厅领导批示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八)民政部各司(局)建议进行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

  (九)民政部、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民政部办公厅认为应当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五条 民政信访督查事项的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信访条例》等信访法规政策、各项民政法规政策,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信访工作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的信访督查工作,由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报经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制定相应督查方案后,及时组织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

  (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领导、民政部部领导、民政部办公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督查以及民政部、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办公厅认为其他需要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的重要信访事项,由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报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后,及时组织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

  (三)民政部各司(局)建议进行督查的信访事项,经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审批后,由民政部信访办公室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组织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未被批准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的,由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说明不予开展的理由。

  (四)其他民政信访督查事项的立项,由办理群众信访事项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办理时的职位较高者报经信访督查专员批准后,由民政部信访办公室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组织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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