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因个人原因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青年对待。
四、转业安置去向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
32条规定的除外)。其他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
五、工资关系接转
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2009年7月31日,8月1日后由地方接收单位支付。已落实接收单位,因单位原因未能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六、转业安置工作经费
转业安置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在转业安置计划下达后,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下拨到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再由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他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安置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七、要求
做好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下大力做好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转业士官合法权益。要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解决移交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移交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