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账式(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1年6月13日 财库〔2001〕36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1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1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本期国债发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招标总额180亿元。
2、本期国债从2001年6月22日开始发行,6月28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2001年6月22日,每年6月22日(节假日顺延)支付利息,2008年6月2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于6月22日前通知中央国债公司进行总债权注册,并确认各机构承销额度。
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票面年利率。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1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为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资格投标人。本期国债不进行非竞争性招标,承购包销团乙类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竞争性投标,甲、乙类成员均按竞争性招标规则进行投标。今年财政部发行的7年期以上固定利率国债,均按以上规定确认投标资格。
3、本期国债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不向社会发售。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1年6月22日至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