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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失效]

  60.利润总额: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项的“利润总额”填写;

  (2)“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和“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必须按照B3《财务信息季报表》中“利润表”的第17行“利润总额”填报。

  (审核公式:58(累计栏)=财务季报表“利润表”项目17行指标)(房地产企业除外)

  61.加(减)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加填正数,减少填负数。“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计算后的差额填写。其中:“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纳税调整增加(减少)”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在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当期,减去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62.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63.应纳税所得额: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填报。(审核公式[63=60+61-62,且63>=0])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数据填报。

  (3)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如果:企业在年内进行所得税核算的,按63=60+61-62行后的余额填报,小于0的填0;不核算所得税的按利润总额填报,小于0的填0。

  64.适用税率(25%、20%、15%):

  (1)实行据实预缴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指标填报,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指标填报,即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适用法定税率(25%、20%、15%),填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和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也要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适用法定税率(25%、20%、15%),填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5.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审核公式[65=63*64])。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数应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指标一致;

  (2) 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数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应预缴所得税”产生的差在“应纳税调整额”中做调增或调减;

  (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指标填报。“应预缴所得税”产生的差在“应纳税调整额”中做调增或调减。

  66.实际征收率:

  指在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在减免税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没有享受税收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税率填列。[审核:66﹤=25%]

  67.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计算公式[67=63×66])

  68.减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减、免、抵的企业所得税额。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指标填报。

  69. 应纳税调整额:

  此栏下列情况可以作调整,调减用负数,调增用正数。

  (1)“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企业“独立核算,按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这类企业按比例上缴部分,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中用负数调减本公司就地“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2)“汇总下级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上级公司”如“中石油”或“中石化”等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集中下级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中用正数调增本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

  (3)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和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对利润核算后的应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纳企业税”,与“分期预缴所得税”和“定额预缴”产生的差额部分做调整。

  (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70.应纳税合计:

  指企业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应纳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调整额 ”(自动计算栏:[70=67-68+69])

  71.实际已预缴税额:

  指企业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退税等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的税额、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按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截止报告期累计 “实际已经(预)缴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填写。

  72.其中:实际已缴纳上年应纳税额:

  指今年缴纳入库、所属时期为上年度的税款,但不包括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73.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填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已经补缴或退税的数额。补缴填正数,退税填负数(用本年预缴税额抵减汇算清缴退税额的,抵减的退税额应视同为汇算清缴退税额在本行填列负数)。

  74.期末欠税余额(74>=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企业所得税余额。

  75.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五、进出口税收指标

  76.已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77.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78.已缴关税:

  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关税税额(含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79.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退税额(填写负数):

  指企业当期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退税金额,以负数形式填列。

  六、其他各项税收指标

  80.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借方本期累计发生数,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1.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建税额。

  82.应纳资源税:

  按“应交资源税”科目借方本期累计发生数,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资源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3.已缴资源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资源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84.应纳土地增值税:

  按“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借方本期累计发生数,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5.已缴土地增值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86.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按“应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科目借方本期累计发生数,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填写。

  87.已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额。

  88.应纳车船税:

  按“应交车船税”科目借方本期累计发生数,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车船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9.已缴车船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船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船税额。

  90.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借方本期累计发生数,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91.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92.已缴车辆购置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辆购置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93.已缴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交易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印花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印花税额和证券印花交易税额。

  94.已缴契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契税额。

  95.已缴耕地占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

  96.已缴烟叶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烟叶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

  97.已缴其他税收(含滞纳金及罚款收入):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税以外的税额。包括上述所列税收中已缴的各项查补入库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七、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

  98.代扣代缴增值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99.代扣代缴消费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消费税。

  100.代扣代缴营业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营业税。

  101.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10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103.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额: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10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利息所得):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利息所得)。

  105.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八、各项收费指标

  106.已缴教育费附加: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因清欠、查补、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

  107.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因清欠、查补、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08.已缴社保基金: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

  109. 已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110.已缴其他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收费。

  九、增值税扩大抵免范围固定资产抵扣情况:

  ●本部分指标由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享受增值税扩大抵免范围税收政策的企业据实填列。(未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扩大抵免范围税收政策的企业不得填列)

  111.本期购买的固定资产金额:

  指企业本期实际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金额。

  112.本期购进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

  指第111栏本期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13.本期抵减欠税:

  指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所抵减的欠税额(包括陈欠和新欠税收)。

  114.本期退税额:

  指本期由于享受增值税扩大抵免范围税收政策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金额。

  十、其他指标

  ●本部分指标中,115项为必填项,各类型企业均须填写;第116-117项指标由按照国家规定核算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的企业填写;第118项指标全部企业均需填报;119-121项指标相关行业必须填报,其他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113.实际支付的工资:

  指企业本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工资。反映企业本期实际支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货币性收入,包括企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收入,包括企业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还包括居民自产自用于生活消费的货物价值;三是企业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企业单位为劳动者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待业、退休、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

  114.工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它反映工业企业该时期工业生产活动的总规模和总水平。由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照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列。

  115.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和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此栏由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照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列。

  116.电力消费量:

  填写企业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电量(填报单位:万千瓦时),本指标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填报。

  117.煤炭消费量: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煤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消耗情况填报。

  118.油消费量(汽、煤、柴、燃料等):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油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填报。

  119.水资源消费量: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水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住宿餐饮业等相关行业填报。

  B2表
《独立纳税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填表说明

  ●《独立纳税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工业产品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工业产品产、销、存和相关税收情况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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