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与第3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当月数之和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销售额。(重要提示: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5.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的当月数。
6.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
7.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7≤3*17%])
8.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9.上期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对有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数额不在此项扣减。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不完全一致。(审核:[9=上期17])
10.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
一般纳税人按本期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填报。(审核:[10≤9])
11.进项税转出额: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11(当期和累计)≤8累计+9累计])
12.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审核:[12≤8累计+9累计])
13.按适用税率计算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
14.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14=8+9-10-11-12+13)。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计算生成:[14=8+9-10-11-12+13])
15.实际抵扣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5<=14)。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若15<7则15=14,否则15=7])
16.应纳增值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16=7-15)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17.期末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不完全一致。(审核:[17=14-15])
18.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6项的"本期应纳税额"的当月数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税款。
19.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0.应纳税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项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当月数填写。
21.应纳税调整额:
反映各种情况造成企业增值税多缴或少缴而多退少补的调整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前期查补的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调整数填写。调增税款填正数,以应纳税款抵退税填负数。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石油、石化等行业的总公司,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税款用负数调减;不核算增值税的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用正数调增。(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22.应纳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自动计算栏:[22=16+18-20+21])
23.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本指标“累计”栏为“上年末未缴”或“年初未缴”数。(多缴为负数)。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23=上期27])
24.本期已缴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分次预缴、出口开据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税款、本期缴纳上期应缴、缴纳欠缴税额,不包括本期已缴的查补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5.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是指在本期已缴税款中,纳税人分次预缴的增值税数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6. 其中缴纳欠缴税额:是指在本期已缴税款中,补缴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欠缴增值税数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7.期末未缴税额:
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纳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纳未缴的税额。(审核:[27=22+23-24])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8.期末欠税余额: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营业税余额。(审核:28<27且28>=0)
29.本期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全部增值税额,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减免退税”等各项实际退还的增值税额。
30.其中:“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5项的"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31.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增值税款,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算”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二、国内消费税指标
32.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内销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本期汇总的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可参考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填写。
33.按规定税率(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的税率(额)计征的应交消费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4.按政策规定减征的税额:
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减征的消费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5.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指纳税人本期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所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所含允许扣除的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6.应纳税调整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因代扣或退税等所产生的应纳税额调整,但不包括代扣代缴、前期查补的税额。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数填写。(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37.应纳税额合计:
是指纳税人本期应纳税款的合计数,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列。(自动计算栏:[37=33-34-35+36])
38.期初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上期末应纳未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列。“本期”栏为纳税人前一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累计”栏为“上年末未缴”或“年初未缴”数。(多缴为负数)。(审核:[本期38 =上期42])
39.本期已缴税额:
是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消费税额,包括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纳税额、本年度多交税额、清理以前年度欠税额;不包括本期查补前期消费税的实际已缴税额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列。
40.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纳税人分次预缴的消费税数额。
41.其中:缴纳欠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补缴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欠缴消费税税数额。
42.期末未缴税额:
反映企业期末应纳未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列。或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审核:[(42=37+38-39)])
43.期末欠税余额: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消费税余额。(审核:43<42且43>=0])
44.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消费税款。
三、营业税指标
●按月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按月填报,按季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数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上缴月份填入本月栏。
45.应税收入:
指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填列。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51行“应纳营业税调整额”栏次直接调减税额。
46.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指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减除营业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据实填列。
47.应税营业额:
等于“应税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计算生成[47=45-46])
48.免税收入:
指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免税收入。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填列。
49.应纳税额:
指按企业经营项目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填列。
50.免(减)税额:
指按政策规定减免的营业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减免税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填列。
51.应纳税调整额:
指纳税人因清欠、退税等所产生的各种非常规税额调整内容,但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的税额。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数填列。(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52.应纳税额合计:
应等于“应纳营业税额”减去“免(减)税额”加上“应纳营业税调整额”。(自动计算栏:[52=49-50+51])
53.期初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期初应纳未缴的营业税额。根据应交营业税的期初贷方余额或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列。如余额在借方,则以负号在本项目内反映。本指标“本期”栏为前一期期末未缴数;“累计”栏为年初数。(审核:[53=上期57])
54.已缴税额: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营业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退税等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
55.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纳税人分次预缴的营业税数额。
56.其中缴纳欠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补缴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欠缴营业税数额。
57.期末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期末应纳未缴的营业税额,应等于应纳营业税额合计加上期初未缴营业税额减去已缴营业税额。(审核:[57=52+53-54])
58.期末欠税余额:(58<57且58≥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营业税余额。
59. 已缴查补税额:
指本期实际已缴的查补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指标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报告期发生的当期数据。按季申报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数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金额填入本月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