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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磷酸二铵和磷矿石出口关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磷酸二铵和磷矿石出口关税的通知
(2007年5月8日 税委会〔2007〕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对磷酸二铵开征出口关税,调整磷矿石出口暂定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开征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率为20%,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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