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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3号 2005年3月25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玉米出口,经国务院同意,对列名企业(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供的你地区玉米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2005年出口的配额计划内玉米,继续准予退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名企业出口玉米退税计税依据,按每吨1100元计算;出口退税率继续按13%执行。

  二、对列名企业是外贸企业的,申请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列名企业是国有粮库的,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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