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经贸、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省级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审批新建加油站。申请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应先取得建站所在地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并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建设竣工后,由当地省级经贸部门组织规划、土地、建设、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加油站由省级经贸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投入运营。
新建加油站用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参加竞争的企业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中所列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授权具有新建加油站资格的企业。
二、认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城镇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对2002年3月至8月加油站消防安全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应继续整治;对存在火灾隐患,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加油站,应依法责令停止营业,并建议经贸部门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建筑质量安全不合格以及违规设计、施工的加油站进行整治,重点整治顶棚设计为“锅盖式”、“庙宇式”的加油站。对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设计、施工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省级经贸部门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要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培训活动,提高加油站建设、经营人员的技术水平。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紧解决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防爆问题。对防爆检测不合格的加油机,要责令加油站和税控装置安装单位按照各自责任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加油机必须更换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