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于1994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会计核算事项举例
一、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的帐务核算,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帐务核算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认真做好代表处的各项财会工作。
二、海外代表处应以“借”、“贷”为记帐符号,采用单式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三、海外代表处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如下:
1.工资:核算代表处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
2.公杂费:核算代表处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书报等项目的费用。
3.邮电费:核算代表处的通讯设备安装费、租金、电话费、电报、电传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项费用。
4.印刷费:核算代表处印刷有关业务凭证、帐册、帐表、宣传资料等费用。
5.水电费:核算代表处办公用房的水电费用。
6.租赁费:核算代表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
7.差旅费:核算代表处人员外出办理公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8.电子设备运转费:核算为保证通讯设备正常运转而发生的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以及微机联网安装费。
9.诉讼费:核算代表处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诉讼事项所支付的费用。
10.公证费:核算代表处在业务活动中因公证而发生的费用。
11.咨询费:核算代表处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而支付的费用。
12.审计费:核算代表处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及资产评估而发生的费用。
13.劳动保护费:核算代表处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14.取暖费:核算代表处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以及办公用房取暖费用。
15.保险费:核算代表处的财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16.安全防卫费:核算代表处经批准用于安全保卫需要而发生的费用。
17.低值易耗品:核算代表处购置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费用。
18.修理费:核算代表处固定资产维修所支付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