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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查办案件作为评价专项工作的重要标准,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案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要继续加大案件督办和协调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都要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及时移送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对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商业贿赂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严禁以罚代刑。案件移送中存在疑难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同时,要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建立大要案件备案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办案指导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案件的督办与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信息沟通,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汇报。要加强横向协作配合,积极建立案件通报、协查、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要及时汇总、分析每月查处案件情况及其特点,并报告同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为了及时了解各地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情况,进一步加强国家工商总局对各地办案工作的信息掌握和业务指导,从2007年1月 1日起,实行对商业贿赂大要案件的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凡案值 (涉案金额)达100万元的,在立案查办案件的同时,必须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商业贿赂案件的备案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办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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