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过50%,2010 年1 月1 日后,该比例超过30%的,不再新增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直至该比例降至30%以内: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级C 类以上。
十、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 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
(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
(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
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接融资适用前款规定。
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放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应在相应的信托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在后续管理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十一、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十二、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业务活动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暂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或业务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