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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

  (六)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

  (七)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申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审批;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局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自行开展业务。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未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参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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