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25号 2009年3月25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C级(含)以上;
(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
(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 人以上,其中至少2 名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
(三)最近两近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