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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3]民立他字第45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8月18日(2003)黑立民他字第1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你院应当通知该院予以纠正。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与答复

  一、基本案情

  2002年4月22日,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利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撤销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02)哈仲裁字第174号仲裁裁决书。2002年6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哈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九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于2002年9月24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该类型案件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的精神,以(2002)哈民监字第676号驳回九利公司的再审申请。后九利公司多次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院长监督程序以(2003)哈民一监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于2003年4月8日以(2003)哈民一再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2002)哈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国祥公司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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