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2003]民立他字第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9月19日京高法[2003]28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4年7月27日
附:
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一、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蒙超系(2002)京仲裁字第0386号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蒙超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蒙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情形,裁定驳回蒙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蒙超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申请再审。
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
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其理由是: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民诉意见》)第
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该条未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
《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既然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按照批复的精神,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也应当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当事人不能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