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放的经营性基建基金贷款分两段计息,即:1993年底以前的经营性基建基金贷款,根据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0〕第166号文件精神,贷款利率比照“拨改贷”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凡已计收的利息,其超过或低于“拨改贷”利息的部分,均不再退还或补收);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开发银行软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三、开发银行软、硬贷款,凡属于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收利息,每年9月20日为年度结息日;属于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季度结息日。
四、有关逾期和挪用贷款的加罚息制度,均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现行规定。
附:二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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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级 别 │ 年限 │利率 │
│ │ │ ├─┬────────────┼─────────┼───┤
│ │ │ │ │农业(含林业、化肥、农药│一至三年(含三年)│8.64 │
│ │ │ │一│原药、磷态钾矿山)、水利├─────────┼───┤
│ │ │ │级│、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三至五年(含五年)│9.72 │
│ │ │差│ │煤厂)、原油开采、港口、├─────────┼───┤
│ │ │ │ │盐业项目贷款 │ 五年以上 │9.90 │
│ │ │别├─┼────────────┼─────────┼───┤
│ │ │ │ │电力、交通(不含港口)、│一至三年(含三年)│9.72 │
│ │ │贷│ │铁道、邮电、民航、建材、│ │ │
│ │基│ │二│森工和钢铁、有色两行业中├─────────┼───┤
│硬│ │款│级│的独立矿山项目贷款 │三至五年(含五年)│10.98 │
│ │本│ │ │ ├─────────┼───┤
│ │ │ │ │ │五年以上 │11.16 │
│ │建│ ├─┼────────────┼─────────┼───┤
│ │ │ │ │ │一到三年(含三年)│10.98 │
│ │设│ │三│钢铁、有色、化工、大型城├─────────┼───┤
│贷│ │ │级│市供水和煤气工程项目贷款│三至五年(含五年)│12.42 │
│ │贷│ │ │ ├─────────┼───┤
│ │ │ │ │ │五年以上 │12.60 │
│ │款├─┴─┼────────────┼─────────┼───┤
│ │ │ │劳改劳教、国防、大型集成│ │ │
│ │ │专项 │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需│不分年限 │10.98 │
│款│ │贷款 │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 │ │
│ │ │ │环保项目贷款 │ │ │
│ │ ├───┼────────────┼─────────┼───┤
│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10.98 │
│ │ │ │ ├─────────┼───┤
│ │ │一般 │其他政策性项目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12.24 │
│ │ │贷款 │ ├─────────┼───┤
│ │ │ │ │三至五年(含五年)│13.86 │
│ │ │ │ ├─────────┼───┤
│ │ │ │ │五年以下 │14.04 │
│ ├─┴───┴────────────┼─────────┼───┤
│ │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不分年限 │1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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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煤炭、农业、林业项目贷款 │不分年限 │4.68 │
│贷├──────────────────┼─────────┼───┤
│款│一般项目贷款 │不分年限 │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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