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与电汇凭证填制完毕后,经复核,一并送财会局。财会局收到后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逐项核对清单,在计划额度以内,始得办理汇款手续;若有超过,应立即与相关局联系解决。
4.办理汇款
财会局对电汇凭证进行技术性审核,无误后,加盖开发银行在相关专业银行的预留印鉴章,送各相关银行办理汇款,并根据回单作帐务处理。
5.退回清单,登记台帐
财会局办妥汇款手续后,在“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上签注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分送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信贷局各一份,信贷局据以登记贷款项目台帐(见附式三)。
6.通知资金汇出
信贷局收到财会局退回的“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后,立即填制“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通知单”(见附式四)或用其他敏捷的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等)通知各借款单位。
7.建立贷款基金并办理贷款手续
代理行总行根据电汇凭证,将贷款资金汇拨到代理行经办行。代理行经办行收到汇拨的委托贷款资金后,贷款业务部门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会计部门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同时按本次汇拨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并起息。
8.报告资金到位
借款单位收到经办行贷款后,立即向信贷局报送“资金到位通知单”(见附式五)或用其他敏捷的方式通知信贷局,信贷局据以了解各建设单位贷款资金到位情况,并将情况转知综合计划局、财会局、资金局。
(二)直接贷款
1.填制直接贷款通知书
发放贷款时,信贷局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国家开发银行直接贷款通知书”一式四联(见附式六),送财会局二联,送资金局和借款单位各一联。
资金局按上述(一)、1的规定,凭以安排调度资金。
2.发放贷款
财会局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直接贷款通知书”后,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对其进行审核,无误后,为借款单位开设贷款帐户,并将“国家开发银行直接贷款通知书”一联退信贷局,信贷局据以登记贷款项目台帐。
3.办理转存及汇款
财会局根据借款单位签开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四联,审核无误后,加盖转讫章,一联退借款单位,其余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作帐务处理,“国家开发银行直接贷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如合同(协议)规定需分次转存的则按确定的次数、时间、金额分次办理转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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