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 开行财会〔1994〕113号)
为了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我们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财会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
(试行)
一、发放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根据贷款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委托代理贷款和直接贷款。
(一)委托代理贷款
1.资金调度
信贷局需要下达贷款时,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前两个工作日填制“贷款资金汇拨申请书”(格式见资金管理办法)送交资金局,资金局凭以签开“资金调度通知单”(见附式一)安排调度资金。财会局根据资金局填列的“资金调度通知单”,将资金从人民银行转到相应代理行总行,并根据回单作帐务处理。
2.填制汇拨贷款资金清单及汇款凭证
下达贷款时,信贷局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填制“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一式四联(见附式二),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填制汇拨资金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按下列格式填列:
“收款人” 借款单位的代理经办行;
“收款人开户银行” 借款单位经办行开户人民银行;
“收款人帐号” 收款人即代理行经办行在人民银行的帐号;
(汇款用途栏:注明“开发银行×××单位×××贷款基金”)
“汇款人” 国家开发银行;
“汇款人开户行” 代理行总行;
“汇款人帐号” 建行总行566000012
工行总行273003
农行总行821-8-13
(帐号如有变化,则按新帐号填列)。
3.核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