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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分支行,总行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问题严重的,核减存贷款比例指标和限制有关业务的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和实行完全比例管理的行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及各分支行办理的各项本外币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关于分类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采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从1994年起逐步对我行实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由于各分支行建行时间不一,管理水平的高低,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并对分类管理的行一年一定,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二、分类管理的划类依据
  参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与贷款管理相关的指标,以及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存款总量等情况,具体考核以下指标:
  1.存款总量;
  2.存贷款比例指标;
  3.有问题贷款比例(逾期+呆滞+呆帐);
  4.备付金率。
  三、实行完全比例管理的行,划类标准:
  1.存款总量 存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
  2.存贷款比例≤75%;
  3.有问题贷款比例≤9.5%;
  4.备付金率≥5%。
  以上四项指标要求全部达标,不可缺一。
  四、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比例管理行,划类标准:
  1.存款余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
  2.凡存贷款比例、有问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三项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未达标的。
  五、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规模管理行,划类标准:
  1.存款余额在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下的;
  2.凡存贷款比例、有问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三项指标中,有二项指标未达标的。
  六、考核指标的时间界线,以每年12月末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附件:二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

  (一)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
    总行划拨营运资金季度平均余额
  1.──────────────≥8%
     加权风险资产季度平均余额
    总行划拨外汇营运资金季度平均余额
  2.────────────────≥8%
       外汇资产季度平均余额
  总行划拨营运资金:同期会计报表中“559总行划拨营运资金”会计科目余额。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各项资产乘以风险权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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