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运作规程是:按月统计、按月监控、按季考核、核定比例、适时调节。
第十四条 对实行完全比例管理的行,总行年初一次核定比例,自我控制,由上一级行负责监控。
第十五条 对贷款限额控制下的比例管理行,总行按季对管辖分行全辖下达贷款限额和比例控制指标,由管辖分行负责分解到辖内各行,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对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规模管理行和当年新开行,根据年度(季度)信贷计划和存贷款比例指标执行情况,总行按季下达贷款规模,由管辖分行分解到辖内有关行,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各行应按照比例管理要求,认真编制年度(季度)信贷收支计划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自控目标,逐级上报管辖分行,管辖分行、直属分行于年末(季末)前10日上报总行。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总行审批,并纳入各行比例管理。承担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分支行,总行适当调增其存贷款比例。
第十九条 各行要根据总行制定的统一报表,认真编制、全面反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务必做到数据准确、口径统一、情况真实。
各管辖分行要加强对辖内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统计报表于月初八日前、分析报告于季初十日前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总行设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督促经营风险的防范,并对全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督、评价,提出建议和措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具体工作,在行长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副行长)任主任,其他成员包括:计划、财会、信贷、信托、稽核、外汇信贷、国外业务、电脑、研究开发、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于季后一个月召开。
会议一般程序是:听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对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状况检查分析的报告,重点讨论资产负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综合计划部门,各行应配备一名专职资产负债管理员。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归口统计、检查、分析与考核,同时做好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例会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对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进行系统分析,并提供有质量的综合分析报告。
第六章 奖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行比例管理指标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分支行经营等级评估考核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各行公益金和奖金分配的主要考核内容(办法另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