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贷款比例指标:(1)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2)各项外汇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存款加外汇营运资金余额的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1)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人民币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2)中长期外汇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最高不超过40%。
四、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五、备付金率指标:在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加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25%。对一些大型骨干企业的贷款,经上一级行批准可放宽到50%,超过50%的一律报总行核批。
七、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人民币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折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此项指标暂不考核,但要统计上报)。
九、贷款质量指标(含本外币):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控制在6%以内,呆滞贷款的比例控制在3%以内,呆帐贷款的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十、可购置固定资产指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资金与营运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
十一、投资限额指标:用于投资的资金与营运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
十二、本息回收率指标:已收利息与到期利息的比例不低于90%,已收本金与到期本金的比例不低于90%。
十三、经营收益率指标:当年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与营运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与营运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六条 各项比例管理指标的计算,均按总行统一规定的口径,各行不得自行改动。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根据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水平、信贷资产质量、以及存贷款比例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并视各行管理水平的提高情况逐步放开,对分类管理的行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做得较好,存款增加比较稳定,信贷资产质量比较高,存贷款比例指标使用合理的行,实行完全的比例管理,由总行核定比例,自我控制、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第九条 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一般水平的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比例管理,参照各行年度(季度)信贷计划和存贷款比例指标,全年亮底、限额管理、调节比例、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第十条 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较差,存贷款比例指标偏高的行,仍实行贷款限额下的规模管理,根据存款增长情况,按季下达贷款规模,逐步降低存贷款比例。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全行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给我行的存贷比例,按存量提取5%作为全行机动贷款规模,集中力量办一些有影响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联合贷款项目,以及总行投资等其他方面的需要。
第四章 监控措施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管辖行负责辖内行的日常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