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88)卫计字第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二:
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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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临床研究审批费 │ 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正式
─────────┼────┬────┼────┬───┤生产审批费
类别 │ 初审 │复审 │初审 │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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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类 │ 700 │1000 │4300 │12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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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600 │ 700 │27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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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类 │10000 │ - │2500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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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药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制
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用。
2、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三:
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200元
(2)其他制剂 120元
注: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00元
4、生化药品
(1)甲类:包括胰岛素、绒促性素、促皮质素、尿激酶、水解蛋白注射液、肝素钠等 320元
(2)乙类:包括葡萄糖酸锑钠、鱼精蛋白、乳酶生、玻璃酸酶、细胞色素C等 240元
(3)丙类:包括催产素、胃酶、胰酶、淀粉酶 10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28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150元
(2)发生器 15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40元
(二)单项检验
1、胰岛素效价测定 230元
2、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230元
3、促皮质素效价测定 180元
4、洋地黄效价测定 150元
5、缩宫素效价测定 110元
6、肝素钠效价测定 100元
7、鱼精蛋白效价测定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