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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一)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严把准入关,确保只对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确保获证收购站达到《条例》“五有一符合”的规定。对生鲜乳运输车辆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的规定,从贮奶罐材料材质、设计制造、清洗消毒状况、运输人员条件、交接单执行情况等方面逐条审核,确保只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证。对已发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于2011年2月底前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对责令关停的收购站点,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在媒体上公开。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统计工作,建立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信息动态管理和月度跟踪制度,并将本省(区、市)《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基本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0日前报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督检查。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强化对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生产经营记录的检查。督促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建立进货台帐,重点记录饲料、兽药使用状况,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及运输记录等信息,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实现生鲜乳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对于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乳品无法溯源或未验证产品真伪的要严肃查处。各地在执法中,对奶畜养殖及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运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规高限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建立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于2011年6月底前将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名单及检查情况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要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全面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照今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各地制定的抽检方案的要求,完成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完成情况报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从2011年起,各地在制定本年度监督抽检方案中,要加大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积极推广快检方法,确保每年对本省(区、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至少抽检1次。同时,要加大奶畜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农业(畜牧兽医)系统检验检测资源。要采取异地抽检、重点地区飞行抽检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于每年1月,制定印发本省(区、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方案,并报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底前向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报送季度生鲜乳检验检测结果,我部将根据各地的上报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社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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