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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说明
1.渎职侵权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共43个罪名,主要包括4类:
一是滥用职权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二是玩忽职守类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是徇私舞弊类犯罪,包括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是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此外,检察机关负责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还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指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完善和落实这一机制,制定了《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院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