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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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