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汇总整理、预警和报告工作;每月28日上报当月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检测及相关情况,并将检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通知甲方;每年12月20日前对年度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
4.科学、公正、准确地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明负责。乙方收到检测任务后,按约定的时间组织有资格的人员抽取样品,并在抽样后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一式四份;
5.保守受检单位和产品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6.乙方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与受检单位发生除收取承检产品检验费用以外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和业务委托实行动态管理。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暂停或者终止乙方相应的资格和业务委托:
1.计量认证证书和考核合格证书失效的;
2.提供虚假检测数据的;
3.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规范性、检测收费、技术服务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5.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6.委托协议期满未重新申请资格的。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五、双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条款,如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发出通知函后十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
甲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邮编:100081
电话:(010)62131995、62122266-3021
传真:(010)62131995
甲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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