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9]65号 2009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清理有关政策措施的要求,我局对近年出台的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胀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工商企外字[1987]第54号)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外字[2000]第261号)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