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5号)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已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和2010年9月15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0年9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
《安排》第
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内地税收”)”
第二条 取消
《安排》第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而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