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获书面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换届筹备工作。于换届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获书面批复同意后,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换届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报送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备案材料。
第六章 研究会的撤销、分立和合并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决定撤销:
(一)违反
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者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二)连续多年不开展学术活动,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三)失去存在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决定研究会的分立或者合并。
第七章 对研究会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中国法学会。
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会召开年会及举办其他学术活动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应当于年会和学术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相关的综述材料。
第三十条 研究会与国外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或者互访、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资助、捐赠,应当事先书面报告中国法学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作为联系研究会的工作部门,应当做好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向研究会寄送《中国法学会》工作刊、《研究会信息》等相关资料,加强中国法学会与研究会之间以及研究会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组织国情报告会、专题考察等相关活动,推动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我国国情;加强对研究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研究会的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研究会,除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开展活动外,还应严格遵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