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颁发证书;
(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 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 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面向农业部系统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实行一事一批制。机关司局主办的表彰活动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部属单位主办的表彰活动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分管部领导审定。面向农业部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经批准后,表彰项目和方案也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四条 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团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优秀奶业工作者和乳品加工企业。中国奶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此类表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表彰活动由业务归口司局负责管理,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表彰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