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10]8号)
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并经农业部党组2010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0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 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 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 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