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报告
各级逐级上报信息:现场工作组--应急响应办公室--三级指挥中心(同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二级指挥中心(同时报告分局局长)--一级指挥中心(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信息报告由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具体要求是:
(1)接到溢油事故信息,确定进入应急响应预警后,立即编发《海上溢油情况报告》,报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海区分局、中国海监总队,并视情况向有关省、市人民政府等部门通报。
(2)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每日15:00时前将当日(24小时内)工作动态和次日的海监船舶、飞机巡视工作安排向上一级指挥中心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随时上报。报告须经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
报告具体内容:
①基本情况:当日派出人员、海监飞机、船舶和车辆数量,空中飞行时间、海上航行距离和陆地行程距离,监测站点和采集样品数量,登检平台数量,获取取证照相、录像和文书数量,提取相关资料数量等;
②开展工作情况:空中、海上、岸边跟踪监视情况,海上、岸边跟踪监测情况及分析结果,溢油事故调查取证情况等;
③下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3)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要求相关石油公司每日14:00时前上报相关情况和应急工作(海上回收油和岸边清污)动态信息,必要时可与事故发生平台直接联系。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编发《重要情况报告》。
(4)现场各行动组每日14:00时将当日(24小时内)开展工作情况(工作量统计、发现情况和问题)和次日工作计划、建议以《现场监视监测信息快报》形式报告应急响应办公室。遇有紧急情况随时报告请示。
(5)空中监视飞机落地后半小时内,空中监视组将取证基本情况口头报告应急响应办公室,两小时内发回《海洋航空监察信息快报》。
(6)对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由三级应急指挥中心总体负责,新闻办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应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应急响应的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通过对溢油事故现场调查确认,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急响应终止:
①溢油源已得到完全控制,隐患已消除;
②海面油污染已得到控制,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基本完成,对养殖区等敏感区不构成新的影响;
③连续3天跟踪监测,溢油事故发生海域水质达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区水质标准(含油浓度)、污染水团迁移海域水质达到所在区域海水水质标准(含油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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