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评选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9〕183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国海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海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海洋强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海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海洋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海洋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海洋系统各单位和部门。
全国海洋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海洋系统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25个、“全国海洋系统先进工作者”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的推荐对象: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海洋局党组决策;
2. 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 干部职工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甘于奉献,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海洋管理及服务工作;
4. 在海洋法规规划编制、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权益维护、海洋执法监察、科技兴海及公益服务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