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协调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民政部:负责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司法部: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及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未成年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部: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提供必要的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技工学校招生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失业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环境保护部:通过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等绿色创建活动及其他活动,加强环保知识、法律法规、环境道德等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境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活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充分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拟订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注意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创造适宜的居住环境。
水利部: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指导乡镇供水,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不断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
农业部: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等事业,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商务部:积极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妇女儿童工作;积极争取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及双边捐助国对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特别是对实施《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项目支持,为扩大有关国际合作和国际交往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