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国妇儿工委字〔2009〕3号)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五届一次全体会议。现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2008年12月30日)
中宣部:协调和指导地方宣传机构、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引导各种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
外交部:积极向国际社会宣传我国在妇女儿童领域取得的成就,协助相关部门参与妇女儿童事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发改委: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拟订并组织实施规划、制定政策中,注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妇女儿童事业建设,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教育部: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展特殊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科技部: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国家民委:宣传、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