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普净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物保函〔2009〕749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普净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09〕11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补充、完善考古勘探工作计划,明确寺庙范围和格局。
(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需作进一步明确。
(三)补充对寺内彩画、57尊塑像、石刻、古树等附属文物的价值评估、现状评估和保护措施。
(四)庙内前院园林景观设计缺乏依据,影响原格局及其真实性,应予取消。
(五)补充文物建筑的地基湿陷性、基础沉降等主要病害的基本勘察资料和相应的防治措施。
(六)加强与村镇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七)进一步规范用词和术语,校核文本、图纸。注意图纸与文字的统一。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