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霍州观音庙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750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霍州观音庙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09〕1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价值评估中应补充、深化对观音庙、观我楼的建筑特征和历史价值、附属文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研究、分析和评估,并补充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补充、完善寺庙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三)保护范围的北侧边界应回收至北围墙,同时将规划总图中南侧消防通道与现状道路合并。
(四)应加强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的协调、衔接。
(五)进一步校核文本、图纸,规范用词和术语等。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