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帐户。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帐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
(四)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五)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开披露。
十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兑付、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债券发行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均须在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制止,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申请书作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文件的附件)。
二、附件
1、申请发债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2、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附件二: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发债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发债规模;
三、申请发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申请发债企业最近三年财务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