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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企业债券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除具有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2、承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承销企业债券;
  (2)代理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3)代理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
  (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代理企业 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
  3、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4、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八)。
  5、为防止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企业债券发行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发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名义承销、虚假销售行为。
  八、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和市场情况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批准。
  九、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帐式、无纸化电子记帐式等多种发行方式。
  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指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
  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
  十一、为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承销商应切实履行代理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职责。
  (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二)发行人应当在企业债券付息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付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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