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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B株式会社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数据,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其中低于成本销售且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排除这部分交易。

  (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销售进行了审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另一种是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公司出口。
  根据《反倾销条例》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三国关联公司向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第三国关联公司向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仓库至客户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的主张。关于售前仓储费用及工厂至仓库的运费,经过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费用会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决定不予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公司主张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该公司主张根据韩国关税法,在出口被调查产品时可以申请退还进口某项原材料时所缴纳的关税,因此要求据此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经审查,该公司提供了获得出口退税的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调整主张。关于退税金额的认定,公司根据调查期所获得的退税总金额与出口数量确定单位退税额。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该公司该项原材料不完全来源于进口, 公司上述方法不能准确反映出口退税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调整单位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了单位退税额,并据此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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