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披露。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丙酮。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销售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公司主张复审调查期内韩国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与同期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与原始调查相比,型号也未发生变化。经审查与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情况。复审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重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中存在关联及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部分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排除了这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生产成本情况。该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原材料为关联采购。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费用分摊情况。关于财务费用,由于其中有部分收益和损失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无关,调查机关决定将这部分数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关于销售费用,该公司主张根据销售额比例分摊全部销售费用。经审查和实地核查,对于直接销售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按照公司实际发生的数额认定,对于间接销售费用,调查机关根据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在上述基础上,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公司的费用。